其他信託業務
|
 |
金錢信託
為信託業法第十六條第一項,信託業得經營「金錢之信託」之業務。
係指委託人以「金錢」為信託財產直接交付、移轉或為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管理處份之權。並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
是最常見也是最為人熟知的一種信託方式。
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業務
● 法令依據
依信託業法第17條之規定,本銀行得經營「有價證券之簽證」業務。
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應經簽證,其簽證規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● 業務說明
本業務係指公開發行或未公開發行公司之實體有價證券,應於發行前委由合格之簽證機構辦
理簽證。而本行可擔任此簽證機構,代表政府機關監督發行公司辦理證券發行,控制發行量
,防止超額發行及不法之偽造,使其發行符合法令規定,保障社會大眾投資利益。
● 潛在客群
公司有發行實體股票者。
不動產信託之業務分類
● 不動產管理處分信託
委託人為提高其所擁有不動產之運用效益,而將不動產物權信託移轉予本行,本行以受託人
之地位為不動產之管理及處分,並將所得之收益依約定分配予受益人之信託方式。
● 不動產開發信託
○土地信託—運用型
運用型係以租金收入及經營管理為主要信託收益來源。
○土地信託—出售型
出售型則以信託終了時出售不動產所得價金分配予受益人。
擔任委託書之徵求人業務
● 法令依據
依信託業法第17條之規定,本銀行得經營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、募集之顧問服務—擔任委託
書之徵求人」業務。
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,信託業得擔任上市櫃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徵求
人。
● 業務說明
本業務係依據股東會委託書使用規則規定,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,由本行信託部擔任各上巿
、上櫃公司股東常(臨時)會委託書徵求人,協助上巿、上櫃公司順利召開股東常(臨時)
會與各項議案之進行,並順利繼續取得董監事席位,讓公司能穩定經營。
● 潛在客群
公開發行公司有徵求股東會委託書需求者。
辦理保管業務
● 法令依據
依信託業法第17條之規定,本銀行得經營「辦理保管業務」。
依各證券期貨事業之管理規則及投信投顧法規定,銀行信託業得為保管機關。
● 業務說明
○保管業務係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代為保管有價證券之業務,其服務內容除資產保管外,尚包括
買賣交割、過戶登記、收益領取、資料申報、公司重大資訊提供及其他相關服務。
○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(依法投信基金資產須交付保管機構保管)
○保管營業保證金(Ex.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依法須提撥營業保證金)
○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
● 潛在客群
個人或法人有安全保管實體有價證券之需求者。
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及辦理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
● 法令依據
依信託業法第17條之規定,本銀行得經營「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及辦理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」
業務。
依公司法第248條規定,公司發行債券籌措資金時,應覓受託人,是項受託人以金融機構或信
託事業為限,由發行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,並負擔其報酬。
● 業務說明
本業務係本銀行自接受發行公司委請擔任債券受託人之日起,就發行公司提供資料審核、簽約
,俟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公司發行債券後,本行即應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,本著誠信及善良管理
人之立場,執行查核及監督發行公司履行受託契約上各項任務。以保障債券承購人或持有人之
權益。
● 潛在客群
有對不特定人發行公司債之法人,依法需找尋受託人者。
|
|
|
 |
|